一、制定背景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在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上發揮著重要作用。我縣生態環境優越,生物多樣性豐富,在我縣境內棲息繁衍的野生動物數量和種類持續增多,但受利益驅使,違法獵捕、出售、交易、運輸、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仍然存在,給野生動物的生存繁衍帶來威脅。
我縣于2020年7月1日公布實施《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發布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的通告》(永政〔2020〕12號),有效期5年,該通告已過有效期。為進一步保護我縣野生動物資源,強化野生動物源頭管理,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需繼續發布我縣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的通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發布本通告。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3.《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4.《福建省野生動植物保護中心關于反饋“無人機狩獵”安全性論證結論意見的函》
5.《福建省林長辦公室關于深入排查、徹底清除張網捕鳥、拉電獵獸等禁用獵捕工具的提示函》(閩林長辦函〔2025〕7號)
三、制定過程
縣林業局起草《關于發布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于2025 年11月19日至11月28日在永春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民意征集”欄目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發布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政務網渠道向縣公安局、縣法院、縣檢察院、縣農業農村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征求意見建議,均無修改意見;2025年12月8日經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核,最終形成《關于發布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的通告(送審稿)》,2026年1月12日經永春縣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四、目標任務
通過對我縣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的設定,強化野生動物保護,從源頭上預防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發生,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和繁衍生息,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永春。
五、主要內容
(一)禁獵區和禁獵期。劃定我縣行政區域內均為禁獵區,規定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禁獵對象。明確禁獵對象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三)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規定禁止使用毒藥、麻醉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粘網)、地槍、排銃、地弓、吊杠、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軍用武器、汽槍、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無人機墜物狩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設陷阱、采集拾取野生動物卵(蛋)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四)法律責任。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我縣野生動物保護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他事項。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網捕、電子誘捕野生動物需辦理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以及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實施捕獵和備案。除上述情形外,對申請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實施獵捕的,一律不予批準。
(六)社會公眾義務。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發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舉報。報警電話:110,舉報電話:23882282。
(七)有效期和其他說明。通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自2026年2月20日起,至2031年2月19日止)。
通告施行過程中,如遇法律法規變動,將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并重新發布。
六、政策解讀人
永春縣林業局,聯系電話05952388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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