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0200-2026-00001
- 備注/文號:永政規〔2026〕1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0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在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上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加強我縣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我縣境內野生動物禁獵區、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獵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永春縣行政區域內均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在禁獵區、禁獵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本通告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和《福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三、禁止使用毒藥、麻醉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粘網)、地槍、排銃、地弓、吊杠、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軍用武器、汽槍、非人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獵裝置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無人機墜物狩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設陷阱、采集拾取野生動物卵(蛋)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四、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網捕、電子誘捕野生動物需辦理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以及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并嚴格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或限額、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實施捕獵和備案。除上述情形外,對申請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實施獵捕的,一律不予批準。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我縣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保護野生動物人人有責,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發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舉報。報警電話:110,舉報電話:23882282。
六、本通告由永春縣林業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19日止。
永春縣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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