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及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通知要求,現將“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暉泓橡塑廠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審批決定情況予以公告,公告期為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5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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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環評〔2026〕表3號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暉泓橡塑廠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泉州市暉泓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泉州眾創陽光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暉泓橡塑廠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收悉,經組織專家函審,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位于永春縣2023-84號地塊(永春縣洑東產業園),占地面積18984m2,擬建廠房4棟、綜合樓1棟、門衛1棟,總建筑面積23332.57m2,主要從事橡膠制品生產加工,預計年產橡膠制品10000t。具體建設內容、設備型號、生產工藝等以《報告表》核定為準。
根據《報告表》評價結論及專家函審結論,項目符合產業政策、泉州市“三線一單”動態更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項目建設和生產在全面落實《報告表》及批復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環境風險可防可控的前提條件下,經綜合考慮,我局同意《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以及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你公司應認真對照并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對策措施,并重點做好以下環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項目設備冷卻用水應循環使用,不得外排;產品冷卻廢水應經“調節+混凝沉淀”廢水處理站后回用為廢氣噴淋塔補充水,不得外排。廢氣噴淋廢水循環使用,定期更換作為危廢,委托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安全處置。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達《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21)中旱作標準后,配套儲水池、輸水管網、滴灌設施,用于周邊農田施肥,實現資源化利用。
2、大氣污染防治。項目應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廢氣治理及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各類廢氣的收集率、處理率及排氣筒高度應達到《報告表》提出的要求,確保項目大氣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項目料倉上方配備倉頂布袋除塵器,加強車間密閉。項目1#廠房配料廢氣、3#廠房配料(含擦粉)廢氣應分別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27m高排氣筒(DA001、DA002)排放;1#、3#廠房密煉、開煉、擠出廢氣應分別經“布袋除塵器+水噴淋+干式過濾器+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7m高排氣筒(DA003、DA004)排放;2#廠房硫化廢氣(含前端擠出成型廢氣)應經“水噴淋(加堿)+干式過濾+兩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通過27m高排氣筒(DA005)排放。
項目廢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報告表》提出的控制標準及要求,
其中,1#廠房配料廢氣、3#廠房配料(含擦粉)廢氣、1#、3#廠房密煉、開煉、擠出廢氣的顆粒物排放限值及廠界監控點濃度執行《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表5、表6標準限值;1#、3#廠房密煉、開煉、擠出廢氣、2#廠房硫化(含前端擠出)廢氣的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及廠界、廠區內監控點濃度執行《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表5、表6標準限值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1#、3#廠房密煉、開煉、擠出廢氣及2#廠房硫化(含前端擠出)廢氣的臭氣濃度排放限值及廠界監控點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表1、表2標準限值;2#廠房硫化(含前端擠出)廢氣中的硫化氫排放限值及廠界監控點濃度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表1、表2排放標準。
3、噪聲污染防治。廠區內應合理布局,選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有效的消聲、隔音和減振等綜合降噪措施,確保南側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4類標準,其余三側廠界噪聲符合2類標準。
4、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按照“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貯存、處理和處置,規范設置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臨時儲存場所,貯存能力、面積等應與產生量相匹配,確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規范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加強全過程規范化管理,危險廢物應規范收集、貯存,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置。嚴格按規定做好危險廢物的轉移工作,并強化危險廢物運輸過程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5、項目《報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總量為:VOCs≤0.3454t/a。根據VOCs排放1.2倍削減替代要求,從我縣第二批有機廢氣削減量中調劑出0.41448噸/年為該項目新增VOCs削減替代來源,該項目新增VOCs排放總量控制在0.3454噸/年以內。
6、應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規范設置排污口和標志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制定并嚴格落實監測計劃,并按《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做好信息公開。
7、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項目建設應同時符合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消防、城管執法等職能部門要求,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建設容積不小于 163.55m3的事故應急池,嚴格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照相應規范制定危險廢物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嚴格落實備案后的應急預案,按規定開展必要的培訓、宣傳和演練,定期進行修訂與完善,按要求配備應急設施器材,做好區域風險應急聯動工作,一旦發生環境風險事故,必須立即啟動環境應急預案,確保周邊環境安全。
三、報告表經批復后,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應依法依規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批準超過五年未開工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我局重新審核。
四、應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在項目投入生產前,應依法申領登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項目竣工后,應依法依規開展竣工環保驗收,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請泉州市永春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加強項目建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鏈條環境監管要求,做好該項目環保“三同時”監督檢查。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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